重大调整:北京市为科研经费“松绑”
发布时间:2016-11-09 09:47:00 点击: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按照传统标准规定天数、次数;科研项目刚刚开始,就要提前把今后几年的开支编制好;科研经费当年没有用完,下一年就不能再用……这些套在科研经费上的“枷锁”即将改变。北京市召开科技创新大会,发布《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北京市将下放差旅会议费等管理权限,为科研经费“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1、下放科研类差旅费管理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可自定
由于一些科研人员还同时兼任科研机构或高校等单位行政职务,因此,在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时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出国天数、次数以及经费都要按照行政机关标准执行,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交流。
新政策规定,北京市将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出国经费的管理权限,不再简单比照行政机关。昨天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北京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此外,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王中林: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所长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仅是难得的交流机会,也是中国科学家将自己的科研成果介绍给世界的难得机会。因此,为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经费“松绑”将有助于我国科研人员了解世界,也让世界了解中国科研。
2、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
以往的科研预算,也频遭科研人员“吐槽”。按照以往的预算编制要求,科研人员需要提前编制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一旦实际运行中发生变化,再调整经费需较长事前审核流程。
昨日发布的文件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同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张爱林:北京建筑大学校长
新政更符合现状。以国际交流为例,今年做明年计划,明年的国际会议交流报告在日本开还是在美国开都还没定呢,非得提前把飞机票的预算都做好,这不符合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现状。
3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结余资金两年内可统筹使用
以往,科研项目资金当年花不完,也很难继续使用。新政将改变这一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方式。今后,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张爱林:北京建筑大学校长
重要的科学研究有很多不确定性,不会一次成功,会反复走弯路,甚至失败,这就是科学研究最根本的规律。所以科研经费使用会有一定的变化,新的政策尊重了科研的规律。
4、提高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科研经费激励支出比例提高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分为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科目,间接费用则是指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新政策规定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将间接费用占科技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两档变一档”,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担单位在使用间接费用时,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北京市还将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刘忠范:中科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
听到这个消息,很兴奋。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也会很丰厚,科研人员能拿大头,会有很好的激励作用,科研人员的干劲儿会更足。
5、鼓励创业——离岗创业保留三年人事关系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北京市将加强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保障,其中包括: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创业期内,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认定原单位连续工龄。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变更聘用合同,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创业人员工作岗位等。
1、下放科研类差旅费管理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可自定
由于一些科研人员还同时兼任科研机构或高校等单位行政职务,因此,在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时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出国天数、次数以及经费都要按照行政机关标准执行,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交流。
新政策规定,北京市将下放科研类会议、差旅、出国经费的管理权限,不再简单比照行政机关。昨天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北京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此外,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王中林: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所长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仅是难得的交流机会,也是中国科学家将自己的科研成果介绍给世界的难得机会。因此,为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经费“松绑”将有助于我国科研人员了解世界,也让世界了解中国科研。
2、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
以往的科研预算,也频遭科研人员“吐槽”。按照以往的预算编制要求,科研人员需要提前编制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一旦实际运行中发生变化,再调整经费需较长事前审核流程。
昨日发布的文件明确,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同时,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且不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市科委等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张爱林:北京建筑大学校长
新政更符合现状。以国际交流为例,今年做明年计划,明年的国际会议交流报告在日本开还是在美国开都还没定呢,非得提前把飞机票的预算都做好,这不符合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现状。
3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结余资金两年内可统筹使用
以往,科研项目资金当年花不完,也很难继续使用。新政将改变这一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方式。今后,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张爱林:北京建筑大学校长
重要的科学研究有很多不确定性,不会一次成功,会反复走弯路,甚至失败,这就是科学研究最根本的规律。所以科研经费使用会有一定的变化,新的政策尊重了科研的规律。
4、提高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科研经费激励支出比例提高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分为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科目,间接费用则是指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新政策规定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将间接费用占科技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两档变一档”,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担单位在使用间接费用时,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北京市还将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刘忠范:中科院院士、北京大学教授
听到这个消息,很兴奋。如果是非常重大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也会很丰厚,科研人员能拿大头,会有很好的激励作用,科研人员的干劲儿会更足。
5、鼓励创业——离岗创业保留三年人事关系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北京市将加强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保障,其中包括: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变更原聘用合同。创业期内,由原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享受原单位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认定原单位连续工龄。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变更聘用合同,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创业人员工作岗位等。